慶祝反洗錢法十週年徵文
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頒佈十週年,增強金融機構員工反洗錢責任意識,激發反洗錢工作使命感,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慶祝反洗錢法十週年徵文,歡迎閱讀。
反洗錢徵文(一)
昨天,又參加了央行組織的反洗錢工作培訓,一天的培訓時間實在太短了,由於時間有限,很多報告人都沒有將問題講到位,聽後感到意猶未盡。一是自己由於才疏學淺,很多反洗錢工作問題都一知半解,研究不深,萬不敢和領導、教授面前造次,二是較為羞怯,恐怕一言有失,無意中得罪了人。所以很多問題當場沒有釐清,較為缺憾。
昨天上午,先由周科長首先發言,對上海市反洗錢自評估工作進行了點評,聽完後感到自己的工作和其他銀行比,差距還是很大的,特別是自評估指標選擇和實際評估方面,還是較為粗放。二家優秀的外資銀行(三井、三菱)差不多每年都是優秀,使我自嘆弗如。非常想了解人家是怎麼做的,可惜這兩家均未做報告。
然後,由三家中、外資銀行分別發表工作,由於時間過短,報告內容均虎頭蛇尾,我最關注的日常操作問題沒有談深、談細。印象比較深的是招商銀行,他們要求每筆客戶交易均需請客戶提交說明,感到實際工作中較難做到,如果客戶僅於交易憑證籠統的註明“貨款”或“往來款”,我們銀行怎麼對其交易背景進行核實。就是做了核實工作,怎麼能證明客戶提交的理由一定正確?我的觀點是,商業銀行與客戶是平等的,商業銀行不是監管單位,沒有能力和手段監控客戶交易,懷疑是要有根據的。哪怕客戶交易特徵符合可疑交易報告標準,提交理由也存在一定問題(真的要洗錢,理由一定冠冕堂皇),商業銀行在沒有取得確鑿的證據前,報告的可疑交易是蒼白無力的。
招商銀行還有一個例子就是atm機提現,每天提現2萬元,連續3天,共支取6萬元,表面上很可疑,但是銀行有可能取得證據嗎?只是猜想,這類案件最後的結果往往是不了了之。我一直在考慮,應該將大額交易納入可疑交易調查的重要資訊來源,前面的例子就是證明,如果金額不大,調查取證的價值就不大,反洗錢工作本來力量就有限,糾結於幾萬元的案件,好像價值不大。我雖然不太懂法,但是知道現在盜竊500元以下的犯罪,不進行刑事處罰,法理之間是相通的,反洗錢調查是否可借鑑?
渣打銀行確實是一家全球性的銀行,反洗錢工作條理清晰、架構完整,只是昨天時間較少,沒有講得很清楚。
下午的培訓,更加精彩。先由復旦陳浩然教授介紹國際反洗錢工作形式,我已經聆聽好幾次陳教授的教誨。陳教授實際上是給我們上了一堂普法課,兩小時的課程插科打諢、完全脫稿,教授就是不一樣。但教授的一個講法,似有點問題,就是刑法191條洗錢罪的定義。今天特地查了一下,解釋是5種客觀條件涉嫌洗錢罪,第一是提供資金賬戶,教授稱是針對銀行的。實際不然,實務中不大可能由銀行直接提供賬戶給客戶去洗錢,大部分情況是銀行不知情,客戶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戶給其他人用於洗錢。
還有,就是理財產品用於洗錢。理財產品與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好像在我的視野裡,對客戶身份識別的方式是一樣的,究竟它怎麼會淪為天然的洗錢工具,沒有搞清楚,還要補補課。
反洗錢局的魯處長講課更為精彩,沒想到處長大人還能光臨小博,並且引用了1年前本人的觀點,真是三生有幸啊!今天特地又翻出來那篇文章,對於“勤勉盡責”當時的理解可能較為偏激,回憶當時情況,是看了一篇報道(還是道聽途說,忘記了),一些地方人民銀行將反洗錢工作處罰,作為樹立威信或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實在有悖反洗錢工作的工作立場,所以就那個啥的寫上了。還有一點就是,您與教授都講到了,如果案件發生並追溯到商業銀行,怎麼看銀行都會存在問題,這就需要檢查人的主觀判斷了。還有魯處昨天兩個觀點,實在叫我摸不著頭腦,沒有理解好?第一,xx年2號令第七條,實際受益人問題,今後將要求銀行進行識別。(不能僅透過身份證明檔案瞭解)魯處舉個例子稱,江浙兩省很多私企為了避嫌,請其他人作法定代表人,但實際控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這個就比較麻煩,連公司登記機關都無法掌握的線索,要銀行去了解,現實中不知怎麼去做?個人賬戶更加討厭,就說貪汙吧,利用人頭賬戶洗錢,銀行怎麼搞得清實際受益人?魯處的另外一個例子,外國一個人控制了幾十家基金會,也不是沒有辦法查清嗎?
第二,就是銀行凍結客戶賬戶問題,金融機構如果發現客戶交易異常,是不是有許可權凍結客戶賬戶?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執行凍結措施無法可依,銀行又將捲入法律糾紛。反洗錢法也規定,如果臨時凍結客戶賬戶,是要由人民銀行同意的。
曾幾次打電話想與魯處溝通,怎奈都無人接聽,若能再次光臨,是否方便給一個能聯絡上的通訊方式呢?
反洗錢徵文(二)
中國反洗錢法草案今年將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部法律很可能採取列舉的方式將貪汙、賄賂等嚴重犯罪均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這一資訊首先顯示,全社會重點關注的反****工作將獲得新的法律支援。遏制貪汙、賄賂及形形色色****犯罪高發是當前中國社會面臨的嚴峻任務,****犯罪與洗錢存在直接聯絡。近年來,國內有多少贓款贓物被“漂白”難以計數。輿論一再聚焦貪官外逃所裹挾的鉅額資金,事實上,在國內就地改頭換面的犯罪所得比例更高。一些人採用“洗錢”一詞的“詞源”方式(上世紀20年代美國芝加哥黑社會分子開設洗衣店,把販毒所得現金轉化為合法經營收入),透過辦企業“漂白”贓款;更方便的則是與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內部人員勾結,以“偽造交易”的辦法,達到洗錢目的.。由於反洗錢法制建設嚴重滯後,至今刑法僅規定販毒、走私、恐怖活動、黑社會組織4種犯罪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造成****犯罪於反洗錢這一關鍵環節逃脫打擊。上游犯罪的列舉範圍囊括貪汙、賄賂的反洗錢法如得以儘快出臺,有望填補法律空子,為依法懲治****提供有效工具。
其次,它提示,在法律體系的協調與相互促進、具體實施方面,反洗錢法立法工作的推進勢必促進刑法等相關法律修改;與此同時,推動行政法規如國務院頒佈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以及部門規章――如央行頒佈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修訂完善與效力提升。逐步認識到反洗錢的重要性之後,近年國家行政部門主要針對銀行類金融機構出臺了初步監管要求,在銀行業建立了反洗錢報告和資訊監督基本框架。但由於法律規定滯後,法規與規章“單兵突進”面臨障礙。
實際運作中,自去年3月施行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制度以來,銀行機構“機械”上報的資訊佔絕大多數,帶分析意見上報“可疑交易”的案例罕見。一個浮在表層而全國城鄉屢見不鮮的現象是,“存款實名制”要求開戶人持有本人身份證,而銀行業務人員在做大業務的動機驅動下,對身份證是否與開戶人相符視而不見。惟有以反洗錢法的形式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所承擔的反洗錢法律責任,一旦違法依據條文追究,才能促使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逐步養成反洗錢責任意識,落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要求。
反洗錢法潛在的作為空間十分廣大。銀行業外,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類別金融機構則至今未受到反洗錢法規、規章約束。而眾所周知,證券公司一度是洗錢者的“天堂”,一些營業部配合“莊家”操縱股價,甚至提供從假身份證、假資金賬戶到銷燬交易記錄的“一條龍”服務,哪管資金來源。如何對該類“合謀行為”罪刑法定,無疑應納入反洗錢法的立法視野。
央行反洗錢局負責人同時透露,年內將規定證券、保險業報告可疑資訊的義務,以後還會規定非金融行業如房地產、彩票、珠寶、貴金屬經營業,以及會計師、律師事務所反洗錢義務。顯而易見,如果這些行業都分別承擔起反洗 錢功能,洗錢空間將大為縮校不過,要讓相關機構與個人切實履行“義務”,必須做出相應懲罰性規定―――這也是反洗錢立法需要把握之處。 最後,比遏制****犯罪更大的意義是,在犯罪治理模式上,反洗錢法草案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罪範圍,標誌著中國將進入削弱、阻塞犯罪行為經濟誘因的新階段。“打蛇打七寸”,依據國際經驗,針對以牟利為目的的犯罪,抓住反洗錢要衝,不僅便於技術上事後追究、懲治,而且能夠抓犯罪行為於現場,進而震懾、預防犯罪。中國製定反洗錢法既是內在需要,又在於尋求參與防止犯罪的國際合作。採用國際通行的洗錢罪行列舉確定標準,幾乎所有重要犯罪行為均屬於“指定罪行”。在直接的意義上,反洗錢治理模式力圖讓犯罪變得無利可圖,有效遏制經濟誘因,無疑是防止犯罪的有效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