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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真題及答案詳解

關於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真題及答案詳解

  2.A上市公司(本題下稱“A公司”)是於1996年8月28日由B國有企業(本題下稱“B企業”)獨家發起並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股本總額為9000萬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下同),其中:發起人股6500萬股,境內上市人民幣普通股2500萬股。根據A公司公佈的1997年和1998年年度報告,其主營的紡織業受市場不景氣之影響,生產經營陷入困境,致使公司連續兩年出現虧損。為了扭轉A公司業績滑坡的局面,1999年5月有關各方初步形成股權轉讓以及對A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意見,具體內容如下:

  (1)B企業以協議方式將持有的A公司6500萬股中的5000萬股轉讓給C有限責任公司(本題下稱“C公司”)。協議達成後,B企業在3日內將該協議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稽核批准,並保證於1999年6月28日之前正式履行。

  (2)根據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A公司截止日為1999年3月31日的會計報表,其資產總額為人民幣18000萬元,負債為人民幣8000萬元,淨資產為人民幣10000萬元。B企業與C公司透過協商一致,擬定C公司受讓B企業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價格為每股人民幣1元。C公司承諾於股權轉讓協議確定的購買日支付價款2000萬元,其餘價款分三次在三年內付清,即2000年6月底支付1000萬元;2001年6月底支付1000萬元32002年3月底支付完畢其餘款項。

  (3)C公司受讓B企業股份的行為完成後,擬將其通訊裝置製造等資產與A公司的紡織機械等資產進行置換,以改變A公司之主營業務。A公司與C公司達成資產置換協議後,應將該協議向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以公告,然後辦理資產置換及變更主營業務的相關手續。

  (4)在進行前述資產置換的同時,A公司擬計劃申請發行3000萬股新股,該次發行的新股僅向社會公開募集,不向原股東配售。

  要求:按上述各點之順序,根據所述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規定,分別評述上述各點有無不當之處,並說明理由。

  答:

  (1)根據有關規定,C公司以協議方式受讓B企業持有的A公司5000萬股份的行為是協議收購行為。在收購協議達成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以公告,據此,該收購協議無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稽核批准,而只須由C公司而非B企業履行報告及公告義務即可。其次,根據有關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而B企業作為發起人持有A公司的股份,自其成立之日起尚不滿三年,故而在1999年6月28日之前履行股權轉讓協議不符合有關規定。

  (2)根據有關規定,國有股份的轉讓價格必須根據公司每股淨資產值、淨資產收益率、實際投資價值、近期市場價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確定,但不得低於每股淨資產值,而C公司受讓B企業持有A公司股份的價格則低於每股淨資產值,每股價格至少不得低於人民幣1.11元。其次,根據有關規定,收購方應於收購日一次付清收購價款,一次付清確有困難,可以分期付款,但購買日所付價款一般應超過50%,並在三年內付清,而C公司承諾於股權轉讓協議確定的購買日支付的價款尚未達到總價款的5096,故而不符合有關規定。

  (3)根據有關規定,上市公司透過置換資產變更主營業務,導致上市公司上市主體資格發生變化的,必須報中國證監會按新股發行程式重新審批。因此,A公司與C公司僅將資產置換協議向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即辦理資產置換及變更主營業務的相關手續不符合有關規定。

  (4)根據有關規定,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公司法有關發行新股的條件,A公司連續兩年出現虧損,不能向股東支付股利,故其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發行新股的條件。另外,根據有關規定,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也可以向原股東配售。

  依據:《證券法》第二十條、第八十九條《法規選編》(上冊)第51頁、第65頁,《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法規選編》(上冊)第30頁、第31頁,《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東行使股權行為規範意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法規選編》(下冊)第116頁,財政部印發《關於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解答》的通知第五大題第二問《法規選編》(上冊)第256?/FONT>257頁,《財政部關於企業兼併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第十一條《法規選編分(上冊)》第278?/FONT>279頁,《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置換資產變更主營業務若干問題的通知》一《法規選編》(上冊)第567頁。

  3.中國證監會根據舉報,在調查某上市公司(本題下稱“A公司”)違法違規行為時,發現以下事實:

  (1)A公司繫於1994年4月28日經某省證券管理辦公室(本題下稱“省證管辦”)批准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1996年8月A公司向所屬省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申請發行股票及上市,省證管辦在審查A公司申請檔案時,發現A公司之主要發起人B企業不屬國有大中型企業,A公司尚無三年連續計算之業績,故表示只有將A公司成立時間提前至1993年8月方能滿足發行股票及上市之條件。經A公司多方請求,省證管辦主管處長賴某報主管副主任胡某批准,省證管辦重新核發了A公司於1993年8月成立的批文,A公司相應更改了A公司成立時間的所有檔案,並透過關係找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主管副局長段某重新辦理了工商登記手續。由此,A公司於1997年3月獲准發行社會公眾股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2)會計師事務所根據A公司的說明及提供的有關資料和要求,出具了A公司於1993年8月成立時服本金已到位的《驗資報告》。為A公司股票發行上市,該所出具了會計報表截止日為1996年12月31日的《審計報告》。

  (3)在A公司新股發行上市後三個月內,該股票價格連續處於低迷狀態。在此期間,A公司的裝卸工金某認為A公司股票具有潛在投資價值,便借其岳父翁某的股票賬戶以每股6.5元的`價格買入l萬股;持有A公司法人股達3.496的D公司(不屬國有資產控股公司)亦認為A公司股票具有上漲潛力,便用自有資金以每股6.4元的價格買人5萬股,使其持有A公司的股份達到3.8%;C會計師事務所參與A公司審計工作的註冊會計師潘某在此期間也利用其妻子艾某的股票賬戶以6.35元的價格購人2萬股。至1997年8月,A公司股票價格連續攀升,漲幅達80%左右,在此期間,金某、D公司和潘某分別以11.1元、11.2元、11.15元的價格丟擲持有的股票,獲利甚豐。

  (4)E證券公司的證券諮詢人員雷某,於1997年8月中旬在向E證券公司開戶的股民作股評報告時,對A公司股票推崇倍至,並稱:A公司將會於1997年度執行每10股送10股的分配股利計劃,該股票至該年度末漲至20元沒有問題。同時也宣稱:這純屬個人觀點,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但時至年末A公司股票不僅末漲至20元,反而跌至8元左右,造成部分股民損失。A公司也未推出10送10分配股利計劃。

  要求:按上述各點之順序,根據所述之事實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在A公司股票發行上市過程中,事實(1)所述情形下的哪些當事人存在何種違法行為?並分別說明各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

  (2)C會計師事務所存在哪些違法行為?並說明該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

  (3)金某、D公司和潘某買賣A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合法?並說明理由。

  (4)E證券公司的證券諮詢人員雷某的行為是否合法?並說明理由及其法律後果。

  答:

  (1)①A公司存在提交虛假證明檔案及採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違法行為。根據有關規定,該違法行為的後果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②省證管辦的賴某和胡某存在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份發行的申請予以批准(或核准)和故意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根據有關規定,該違法行為的後果是: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③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段某存在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的違法行為。根據有關規定,該違法行為的後果是: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C會計師事務所存在兩種違法行為:①為驗資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的違法行為。根據有關規定,該違法行為的後果是: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②對審計報告所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根據有關規定,該違法行為的後果是: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金某、D公司買賣A公司股票的行為合法,因為其不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和單位,也不屬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和單位,故而合法。而潘某買賣A公司股票的行為則為非法,因為,其作為參與A公司股票發行與上市出具審計報告的人員,在該公司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亦不得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該股票。

  (4)置證券公司的證券諮詢人員雷某的行為屬違法行為。因為,儘管其宣告純屬個人觀點,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但是其行為純屬虛假陳述,客觀上誤導了投資者,並造成了部分股民的損失。因此,雷某的行為屬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的違法行為,根據有關規定,該行為的後果是: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法規選編》(上冊)第44頁,《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法規選編》(上冊)第46?/FONT>47頁,《證券法》第六十九條《法規選編》(上冊)第54頁,《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七十條《法規選編》(上冊)第60?/FONT>61頁,《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法規選編》(上冊)第79?/P> 80頁,《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法規選編》(上冊)第81頁,《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四條《法規選編》(上冊)第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