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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協議書

關於股東協議書模板合集7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協議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協議書後則有法可依,有據可尋。什麼樣的協議書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股東協議書7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股東協議書 篇1

  本協議基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基礎上所訂立。

  第一章 ㈠總則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四方對《淮北市拓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出資和公司所有股東參與公司的管理事宜,訂立本合同。(股東各方以第二章為準)

  ㈡合作基礎

  公司名稱及性質:

  ①公司名稱為:《淮北市拓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___ 年___ 月___ 日,屬合夥經營企業;

  ②公司住所為:_________;

  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

  ④本協議生效後,原公司《股東合作協議》中的股東權益和義務僅對甲乙丙三方有效; ⑤本協議生效後,所有簽訂各方均為公司的股東之一,原《股東合作協議》作為本協議的副本,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協議為基準;

  ⑥本協議經過《*********有限公司股東會第2012080001號決議》全票透過;

  第二章 股東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 ,住址:__ ___ 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資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住所為: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投資總額及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RMB_________);

  第七條 本協議生效後各股東持股比例如下;

  甲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

  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

  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

  丁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

  注:宋**先生所佔 %的股份中,12%為公司持有股,暫記宋先生名下,不歸宋先生個人所有,不分紅,不參與股權責任和利益分配,處置權歸公司股東會。

  第五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充分發揮合作各方各自的資金、場地和技術優勢,合法經營,取得預期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九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產品的生產、銷售、技術支援、技術培訓,專利轉讓;

  第六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十條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和《*********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的規定繳納出資後,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各方承諾,在規定時限內將各自出資金額匯入公司統一賬戶。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並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按照規定,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成為公司管理人員的權利;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

  (八)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並按持股比例承擔公司責任;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未經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財產為他人或自己的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義為他人出具擔保書;

  (五)不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資金、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 股東會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事務經股東會會議表決後,半數以上(不包括半數)表決同意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十六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公司法人代表;

  (三)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四)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五)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八)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投票決定公司管理人員的去留;

  (十四) 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每半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懂事或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他股東主持。

  第二十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會

  經所有股東同意,暫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只設執行懂事和監事。

  第一節 執行董事

  第二十一條 公司執行董事必須是股東之一。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執行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股東會批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洩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條 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股東會的合法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行事。

  第二十六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八章 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股東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第三十條 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等高層管理者;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公司合同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股東會的要求,向股東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淨資產15%(含15%)的單項對外投資專案,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淨資產15%(含15%)的單項貸款。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總資產30%(含3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公司制訂的決策程式進行,必須提前5日向董事會提交投資報告。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九章 監事

  第三十四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六)公司合同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三十九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佈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四十一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公司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併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成立後,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四十五條 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七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五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股東協議書 篇2

  ***股份有限公司 增資擴股協議書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新增股東)

  鑑於:

  (1)***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立的企業法人,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股份總額為***萬股;

  (2)甲、乙、丙、丁方系***股份有限公司現有股東,甲方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的 %,乙方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萬股,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的 %,丙方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萬股,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的 %,丁方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的 %。

  (3)***股份有限公司於***年***月***日召開股東大會通過了本協議所指的增資擴股方案;

  (4)本協議各方一致同意在滿足本協議規定的前提下,認購***股份有限公司增發的股份。

  為此,各方經過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協議條款: 第1條 定義

  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下述措辭在本協議中應有以下意義: 1.1 “目標公司”是指擬定向增發的***股份有限公司。 1.2 “目標公司原股東”是指甲方、乙方、丙方、丁方。 1.3 “新增股東”是指戊方。

  1.4 “增資擴股”是指目標公司增發股份,目標公司甲、乙、丙、丁四方及新增股東出資認購目標公司增發股份的行為。

  1.5 “增資認購行為生效日”是指目標公司將增持的股份登記於目標公司股東名冊之日。

  1.6 “本協議生效日”是指各方正式簽署本協議之日。 第2條 關於目標公司

  2.1目標公司是依照中國法律設立並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其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00.00)元。

  第3條 增資擴股

  3.1根據目標公司***年***月***日的股東大會決議,目標公司總股本擬從萬(00,000)股增加至 ( 0,000)股(註冊資本由 增加至 元)。本次新增股份數為貳仟萬(20,000,000)股(增加目標公司註冊資本兩仟萬元),每股發行價格為人民幣肆元伍角(¥4.50),合計認繳出資額為玖仟萬(¥90,000,000)元,溢價部分列入目標公司資本公積。全部認繳出資由增資認購股東以現金形式繳付。其中:

  甲方出資人民幣***元,認購新增股份***萬股; 乙方出資人民幣***元,認購新增股份***萬股; 丙方出資人民幣***元,認購新增股份***萬股; 丁方出資人民幣***元,認購新增股份***萬股; 戊方出資人民幣***元,認購新增股份***萬股。

  3.2在本協議書生效後,增資認購股東須在本協議第4.1條規定的時間繳清所認繳的出資。

  3.3增加註冊資本後,目標公司註冊資本變更為人民幣萬(¥0,000.00)萬元,股本總額變更為 (000)股,其股東及股本結構變更情況如下表所列示:單位:萬股

  3.4本協議書生效日至增資認購行為生效日,目標公司現有股東應確保目標公司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

  3.5目標公司所屬的資產:

股東協議書 篇3

  第一章 總則

  __、__和__,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依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商量,就共同投資成立_太原聯創思維科技有限公司_(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東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名稱及性質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__.

  第三條 公司住所為: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

  第五條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投資總額及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50000元_整(RMB_伍萬元整__)。

  第七條 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_互利共贏,風險共擔__.

  第九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_軟體開發及銷售;網站製作;網路裝置銷售及弱電工程施工_

  第六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十條 各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繳納出資後,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與或者推選代表參與股東會及董事會並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與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照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洩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條 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六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七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餘任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餘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資訊。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依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三十二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用於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依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

  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專案的決策。公司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公司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檔案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檔案;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理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要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含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須在贊成、反對或棄權項中選擇一項舉手投票。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能夠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儲存,保留期限為五十年。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含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八章 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五十一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第五十二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五十四條 總經理應當依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淨資產20%(含20%)的單項對外投資專案,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淨資產20%(含20%)的單項貸款與擔保。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總資產50%(含5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依照公司制訂的決策程式進行。

  第五十五條 總經理應當遵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九章 監事

  第五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股東會另行透過決議。

  第五十八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九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六十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六十一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合同第四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

  第六十二條 監事應當遵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合同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六十五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佈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七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公司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併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 清算組成立後,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七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條 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七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三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七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五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十七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條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應由各方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簽署。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合同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股東協議書 篇4

  甲方: 丙方:

  住址: 住址: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協商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及性質

  1、公司名稱:

  2、住 所:

  3、法定代表人:

  4、註冊資本:元

  5、經營範圍:

  6、性 質: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各以其註冊時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及其出資入股情況

  公司由甲、乙、丙三方股東共同投資設立,總投資額為 元,

  包括啟動資金和註冊資金兩部分,其中:

  1、啟動資金元

  (1)甲方出資 元,佔啟動資金的 ,

  (2)乙方出資 元,佔啟動資金的 ,

  (3)丙方出資 元,佔啟動資金的 ,

  (4)該啟動資金主要用於公司前期開支,包括租賃、裝修、購買辦公裝置等,如有剩餘作為公司開業後的流動資金,股東不得撤回。

  (5)在公司賬戶開立前,該啟動資金存放於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臨時賬戶(開戶行: 賬號: ,)公司開業後,該臨時賬戶內的餘款將轉入公司賬戶。

  (6)甲、乙、丙三方均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各應支付的啟動資金轉入上述臨時賬戶。

  2、註冊資金(本)

  (1)甲乙以現金作為出資,出資額 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 ;

  (2)乙方以現金作為出資,出資額 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 ;

  (3)丙方以現金作為出資,出資額 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 ;

  (4)該註冊資本主要用於公司註冊時使用,並用於公司開業後的流動資金,股東不得撤回。

  (5)甲、乙、丙三方均應於公司賬戶開立之日起 日內將各應繳納的註冊資金存入公司賬戶。

  3、任一方股東違反上述約定,均應按本協議第八條第1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公司管理及職能分工

  1、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和監事,任期三年。

  2、甲方為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1)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2)根據公司運營需要招聘員工(財務會計人員須由甲乙雙方共同聘任);

  (3)審批日常事項(涉及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須按本協議第三條第5款處理;甲方財務審批許可權為 元人民幣以下,超過該許可權數額的,須經甲乙丙三方共同簽字認可,方可執行)。

  (4)公司日常經營需要的其他職責。

  3、乙方、丙方擔任公司的監事,具體負責:

  (1)對甲方的運營管理進行必要的協助;

  (2)檢查公司財務;

  (3)監督甲方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4、重大事項處理

  公司不設股東會,遇有如下重大事項,須經甲、乙、丙三方達成一致決議後方可進行:

  (1)擬由公司為股東、其他企業、個人提供擔保的;

  (2)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於上述重大事項的決策,甲乙丙三方意見不一致的,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按如下方式處理: 。

  5、除上述重大事項需要討論外,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每週進行一次的股東例行會議,對公司上階段經營情況進行總結,並對公司下階段的運營進行計劃部署。

  四、資金、財務管理

  1、公司成立前,資金由臨時帳戶統一收支,並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監管和使用,一方對另一方資金使用有異議的,另一方須給出合理解釋,否則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賠償損失。

  2、公司成立後,資金將由開立的公司賬戶統一收支,財務統一交由甲乙雙方共同聘任的財務會計人員處理。公司賬目應做到日清月結,並及時提供相關報表交甲乙雙方簽字認可備案。

  五、盈虧分配

  1、利潤和虧損、甲、乙、丙三方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享和承擔。

  2、公司稅後利潤,在彌補公司前季度虧損,並提取法定公積金(稅後利潤的10%)後,方可進行股東分紅。股東分紅的具體制度為:

  (1)分紅的時間:每季度第一個月第一日分取上個季度利潤。

  (2)分紅的數額為:上個季度剩餘利潤的60%,甲乙雙方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轉股或退股的約定

  1、轉股:公司成立起年內,股東不得轉讓股權。自第年起,經一方股東同意,另一方股東可進行股權轉讓,此時未轉讓方對擬轉讓股權享有優先受讓權。

  若一方股東將其全部股權轉讓予另一方導致公司性質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方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等手續,但若因該股權轉讓違法導致公司喪失法人資格的,轉讓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若擬將股份轉讓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資金、管理能力等條件不得低於轉讓方,且應另行徵得未轉讓方的同意。

  轉讓方違反上述約定轉讓股權的,轉讓無效,轉讓方應向未轉讓方支付違約金 元。

  2、退股:

  (1)一方股東,須先清償其對公司的個人債務(包括但不限於該股東向公司借款、該股東行為使公司遭受損失而須向公司賠償等)且徵得另一方股東的書面同意後,方可退股,否則退股無效,擬退股方仍應享受和承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2)股東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則公司總盈利部分的60%將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另外40%作為公司的資產折舊費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紅後,退股方方可將其原總投資額退回。

  若公司無盈利,則公司現有總資產的80%將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另外20%作為公司的資產折舊費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種情況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總投資。

  (3)任何時候退股均以現金結算。

  (4)因一方退股導致公司性質發生改變的,退股方應負責辦理退股後的變更登記事宜。

  3、增資:若公司儲備資金不足,需要增資的,各股東按出資比例增加出資,若全體股東同意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其他的增資辦法。

  若增加第四方入股的,第四方應承認本協議內容並分享和承擔本協議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入股事宜須徵得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

  七、協議的解除或終止

  1、發生以下情形,本協議即終止:(1)、公司因客觀原因未能設立;(2)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4)、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

  2、本協議解除後:(1)甲乙丙三方共同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2)若清算後有剩餘,甲乙雙方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後,方可要求返還出資。

股東協議書 篇5

  訂立協議人(股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為推廣 教育科研成果,開發教育產業,促進兒童健康和諧發展,協議訂立人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人合作成立 教育實業公司,以進行教育產業開發,開展幼兒園、小學、中學、高等教育的開發和辦學。

  二、 教育實業公司註冊地點在________。

  三、合作期限為___年。

  四、股東每人出資 元,每人佔公司總股份的___分之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_以教育科研成果支援公司工作,其他人以資金支援公司工作。

  六、公司的盈餘在提取10%的公積金和10%的公益金後,按出資比例分配,一年分配一次,公司的債務依此法執行。

  七、股東的股份轉讓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執行。

  八、公司的法人代表由股東選舉。

  九、股東有以下權利:(略)

  十、股東發生糾紛時可向________地區法院起訴。

  十一、本協議一式七份,股東各執一份為憑,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股東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生效時間: 年 月___日

股東協議書 篇6

  股東各方:

  甲方:南京理工大學法定

  地址:南京市孝陵衛200號

  乙方:

  法定地址:

  丙方:

  法定地址:

  丁方:

  法定地址: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設立

  (下稱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

  2、經營範圍:

  3、註冊資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二、出資方式及佔股比例

  甲方以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乙方以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丙方以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丁方以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三、其它約定

  1、成立公司籌備組,成員由各股東方派員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東代表為組長,組織起草申辦設立公司的各類檔案;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東方先行墊付籌辦費用,公司設立後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3、上述各股東方委託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辦公司的各項註冊事宜;

  4、本協議自各股東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各方股東各執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丙方:

  代表人:

  丁方:

  代表人:

  簽訂日期:年月

股東協議書 篇7

  股東協議書 訂立協議人(股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為推廣 教育科研成果,開發教育產業,促進兒童健康和諧發展,協議訂立人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人合作成立 教育實業公司,以進行教育產業開發,開展幼兒園、小學、中股東協議書

  訂立協議人(股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為推廣 教育科研成果,開發教育產業,促進兒童健康和諧發展,協議訂立人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人合作成立 教育實業公司,以進行教育產業開發,開展幼兒園、小學、中學、高等教育的開發和辦學。

  二、 教育實業公司註冊地點在________。

  三、合作期限為___年。

  四、股東每人出資 元,每人佔公司總股份的___分之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_以教育科研成果支援公司工作,其他人以資金支援公司工作。

  六、公司的盈餘在提取10%的公積金和10%的公益金後,按出資比例分配,一年分配一次,公司的債務依此法執行。

  七、股東的股份轉讓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執行。

  八、公司的法人代表由股東選舉。

  九、股東有以下權利:(略)

  十、股東發生糾紛時可向________地區法院起訴。

  十一、本協議一式七份,股東各執一份為憑,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股東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生效時間: 年 月___日

  注意:

  股東協議書是明確股東的權利與義務而訂立的契約文書。股東協議書有的以合作協議書的形式出現,有的以股東協議書的形式出現。

  股東協議書與一般的經濟合同的寫法要求一致,但它包含的內容不同。股東協議書包含以下內容:

  ① 協議訂立的宗旨和訂協議人(股東);

  ② 股東合作內容;

  ③ 成立組織的名稱;

  ④ 出資、盈利的分配、虧損的承擔;

  ⑤ 合作期限、合作方式;

  ⑥ 股份的轉讓;

  ⑦ 股東議事方式;

  ⑧ 股東權利與義務;

  ⑨ 生效時間與股東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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