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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分紅協議

公司內部分紅協議範本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為了規範合夥人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 事務。

  第二條 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性質:

  第三條 出資

  1、自 年 月 日前,公司(凱締會所)的所有財產為甲方個人財產。

  2、合夥期間甲、乙雙方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3、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4、 在合夥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5、 年 月 日起,甲、乙雙方所有的出資行為必須經雙方協商,雙方商議後才能出資。除此外視為個人行為。

  6、 年 月 日(含當天)後的所有出資,除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出資認可書)有效外,其他一切出資行為視為個人行為。

  7、除以上雙方所認可的出資方式外,其他出資方式視為個人行為,凡是以個人行為的方式出資的,其出資納為共有財產。

  第四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條 盈(虧)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虧)分配的方式以甲、乙雙方所認可的實際營業額為依據,經雙方核實後所確認實際淨利潤(虧損)為準,按甲方 %,乙方 %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虧損)。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決定,雙方共同協商後所達成的方案用書面方式為準,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4、盈(虧)分配週期定於 的 號。

  第六條 委託執行人

  經甲、乙雙方協商後,商定如下:

  1、由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2、由 執行庫管和會計事務(可指派和直接管理)。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 ,應當依照約定如實的向 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

  4、執行或由 指定擔任庫管和會計事務的人員,應當依照約定如實的向 報告財務狀況和庫存。

  5、由 和 共同監督 合夥企業 資金儲存。

  6、資金保管由 和 各自指定一人管理,實行卡和密碼分開管理制度。

  7、每天的營業額,除正常和雙方認可的必要開支外,其餘的全部存入銀行。

  第七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月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以上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雙方協商;

  10、如遇突發事件,需要雙方協商又無法通知另一方時,由甲()方提出處理方案,經在場的員工(公司內部)投票決定和建議。

  第八條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

  第九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動用或挪用合夥企業所有財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條 禁止行為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2、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3、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雙方需簽訂書面變更(補充協議)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關聯條款的內容,對本合同提出合理意見。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簽字並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每份三頁,甲方、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