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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書

精選合夥協議書模板集合七篇

  在生活中,協議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協議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麼協議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夥協議書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夥協議書 篇1

  出租方: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在土地租賃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平等自願、互利互惠、誠實守信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於 土地的使用權出租給乙方使用。該塊田共計 畝。

  二、租期

  租賃期限為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 元畝。

  三、甲方的義務

  甲方承諾對本合同第一條所指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權並有權出租給乙方使用。如有違約,甲方應將所收的全部租金退還,並賠償乙方因對該塊土地的投資而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四、乙方的義務

  乙方承租本土地,具有本土地經營權、使用權。

  五、乙方在租賃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租賃期限界滿後,乙方有優先的承租權,且租金優惠同等位置地塊。如乙方不再續約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後 日內,乙方應向甲方辦理交接手續。

  七、經甲乙雙方商定,租金的交納方式;由乙方每年的 月 日,支付給甲方。

  八、在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規劃建設,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外,甲方還應退還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九、爭議解決方式

  如雙方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如雙方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簽章): 乙方簽字(簽章):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證人簽字(簽章):

  年 月 日

合夥協議書 篇2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合夥投資百貨店一間,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店鋪由合夥人共同出資,乙方承包經營,並承擔相應風險;甲方按協議分享固定利潤,

  且不承擔對店鋪的債務風險。

  2、合夥店鋪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辦理營業執照,註冊形式是個體工商戶,或

  者合夥企業,如果註冊為個體工商戶的形式,指定 辦理。

  3、店鋪名稱:

  經營範圍:

  店鋪地址:

  4、本店鋪前期出資額為方共同追加投資):

  (一)甲方以貨幣出資,為人民幣10 萬 元,佔 50 %;

  (二)乙方以貨幣出資,為人民幣10 萬 元,佔 50 %;

  5、 各合夥人應當在本協議簽字、申請註冊登記前,按照前條約定的數額比例足額繳付各自的出資,在 年 月 日之前存入約定的賬戶。

  6、利潤分配:本店鋪採取共同出資,乙方承包經營之模式,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固定利潤,具體如下:

  (1)、從營業之日起,前三個月營業額任務為2500元/日,利潤為:2500(營業額)х25%(利潤率)х30日(月天數)=18750(毛利)-3500(房租)-4500(人工費)-1000(水電費)=9750(淨利潤)÷2=4875(合夥人每月所得)

  (2)、開業三個月以後營業任務為3000元/日,利潤為:3000(營業額)х25%(利潤率)х30日(月天數)=22500(毛利)-3500(房租)-4500(人工費)-1000(水電費)=13500(淨利潤)÷2=6750(合夥人每月所得)

  即:前三個月,乙方每月固定向甲方支付利潤4875元,此後每月固定支付6750元,(備註:

  1.不計算大小月,2.若營業額超出上述預測,利潤為乙方所得,若銷售額達不到上述預測,無論虧否,均由乙方獨自承擔。)

  7、本店鋪不接受第三方入夥,如由退夥則只能按成本價轉讓與另一方。

  8、店鋪在選址、籌備及開張前期準備工作所產生的費用,屬於店鋪的公共開支,計算在店鋪出資額之內;此後費用則由乙方承擔。

  9、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透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10、未盡事宜可以補充約定:

  11、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2、本協議一式

  合夥人(簽字): 合夥人(簽字):

合夥協議書 篇3

  訂立協議人:

  以上合夥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自願合夥組成律師事務所,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為:

  地址: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佔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願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 合夥人。

  初始合夥人為訂立本協議的 人,本所成立之後,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式吸收新的合夥人。

  第四條 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夥人每人認繳人民幣 元整。

  (二)每個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分別佔出資總額的 %。

  (三)合夥人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 元整。

  第五條 合夥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夥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

  %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後,其剩餘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於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夥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 %由合夥人均攤, %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夥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 %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四)專、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後,其餘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五)合夥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夥律師均攤。

  (六)各合夥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並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夥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夥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夥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每個合夥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夥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 財務管理及分配製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合夥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夥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 入夥。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夥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後其他合夥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兩名合夥人推薦,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透過,做出決議並與其簽訂合夥協議後可成為合夥人。

  (二)新加入的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夥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 合夥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夥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夥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准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准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稽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夥人會議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組成,對於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夥人享有。對於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夥人對初始合夥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夥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夥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夥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夥人同意,方為有效。

  (五)合夥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夥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夥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夥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夥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職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准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夥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夥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閱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夥協議的規定退出合夥;

  (7)依合夥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夥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夥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夥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夥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譭;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秘密;

  (5)合夥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夥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3)合夥人若退夥,從退出本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事務所其他律師成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14)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退夥。

  (一)合夥人可以依照合夥協議退出合夥,退夥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後,方生產退夥的效力。

  (二)合夥人主要提出退夥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 %依法納稅後,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後全部清退,退夥律師對退夥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夥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夥人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予以退夥。合夥人退夥後可以作為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夥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夥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夥。

  (四)合夥人有下列行為的,經有表決權的合夥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 %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後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製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挪用、侵佔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夥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脫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夥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夥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後再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本人自願退夥,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夥。

  (六)合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 合夥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夥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夥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夥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夥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夥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後,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後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夥協議約定在合夥人之間均等分配。對於各合夥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夥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夥人依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餘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後,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 合夥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夥協議的修改,須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透過方為有效,並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二)本合夥協議,由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合夥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夥協議一式十份,合夥人每人各執一份,並報司法廳備案。

合夥協議書 篇4

  訂立合同合夥人:

  姓名___,性別___,年齡__,住址______

  姓名___,性別___,年齡__,住址______

  姓名___,性別___,年齡__,住址______

  第一條合夥宗旨: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第二條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合夥承包運作定南縣鵝公鎮大鳳等六個村土地整理專案。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半年,自20xx年5月01日起,至20xx年11月31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以人民幣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合夥人---------以人民幣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合夥人____以人民幣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2.合夥人的出資,於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其他合夥人如出資補齊合夥資金,則差額股份歸出資人所有。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萬元。合夥期間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出資份額為依據,均分。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合夥人的出資份額為據,均擔。

  第六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二個月告知合夥人並經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合夥、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共同行使的權利

  ①對外訂立合同;②購進常用貨物及工程用材料;③支付合夥債務;④其他涉及經營的重大事項。

  2.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①對合夥事務進行日常管理;②落實工程質量、進度;③代表合夥對外協調;④資金呼叫的決定權。

  3.其他合夥人的權利:①參與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 情況的報告;③檢查合夥賬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合夥人同意,禁止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

  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合夥人共同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其他

  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叄份,合夥人各執壹份。

  合夥人: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

  合夥人: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協議書 篇5

  甲方:姓名_____,身份證號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姓名_____,身份證號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協議簽約地點:

  一、概述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著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專案合夥經營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二、合夥經營範圍_____

  三、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四、出資額、方式、期限

  甲方以_____方式出資,計_____人民幣元(大寫元)。乙方以_____方式出資,計_____人民幣元(大寫元)。雙方的出資應於年月日之前悉數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者,應對應付金額計付銀行利息,並以資金形式賠償另一方由此直接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雙方方出資合計_____元(大寫元),為雙方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任一方支配時,需經另一方同意。

  五、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盈餘分配:甲方享有_____%盈餘,乙方享有_____%盈餘。債務承擔:由雙方合夥經營產生的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償還時,甲方承擔_____%債務,乙方承擔_____%債務。

  六、入夥、退夥與出資轉讓

  入夥:承認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同意;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退貨:不可在合夥不利時要求退夥;任一方若退夥,應在月之前,應告知另一方,且經另一方同意;退夥後以退夥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需進行賠償。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並且必須承認本合同,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七、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甲擁有許可權:_____義務:_____;乙擁有許可權:_____義務:_____。甲乙雙方工作中不得越權操作,且應認真履行應盡義務。

  八、禁止行為

  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九、合夥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夥期屆滿;

  ②甲乙雙方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甲乙雙方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糾紛的解決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其他未盡事宜,本著共圖發展的目標,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並進行補充、完善。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即生效。

  甲方:_____(簽字、蓋章)乙方:_____(簽字、蓋章)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夥協議書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企業的目的與經營範圍

  第七條 合夥企業的目的:透過合夥,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但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合夥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於全體合夥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企業由 個普通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自然人合夥人 個,法人合夥人 個,其他組織合夥人 個。(提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評估作價的方式為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注:也可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於 年 月前辦理。

  經評估或協商,合夥人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單位:萬元。

  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比例 出資方式 繳付期限

  (注: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他財產權利等)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但是應當於全體合夥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虧損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每 年結算一次。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協議規定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 委託 個合夥人(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三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透過的表決辦法,本協議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注:此辦法可另作約定,如公司股東按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注:本條可另作約定)

  第十五條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可另作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除外)。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可另作約定);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十七條 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可另作約定)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可另作約定)。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八條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十九條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條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五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可另作約定)。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事項發生爭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透過的表決辦法解決。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也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可另作約定,但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合夥企業登出後,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對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或者合夥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合夥協議書 篇7

  合夥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合夥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合夥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茲有三人, 為經營 而締結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根據下列條款組建合夥企業。

  第一條合夥宗旨

  第二條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第三條合夥期限以及工商登記

  1、合夥期期限:合夥關係本協議簽訂之時發生,至 年 月 日終止。

  2、工商登記:

  第四條出資

  1、合夥人 (姓名)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佔 ;

  合夥人 (姓名)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佔 ;

  合夥人 (姓名)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佔 。

  2、合夥關係存續期間,為了擴大經營規模而有必要追加投資時,各合夥人自接到通知後 日內,按原始所佔股權的比例追加出資數額。

  3、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4、合夥人除參與盈餘分配外,不得因出資而要求其他報酬。

  5、合夥人的股權不得轉讓於本協議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6、合夥人退夥時按退夥時的財產狀況,根據本協議載明的出資比例和退夥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資的義務返還出資。不能用實物返還的,應當允許折價返還現金。

  7、退夥人出賣已返還的財產時,本協議當事人在同等條件下有有限購買的權利。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

  (1)以個人佔有合夥股份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本協議當事人均享有參加盈餘分配的權利;

  (3)盈餘分配方案連同每會計年度經營收支明細賬,在會計年度終止前的一個月公佈。

  (4)合夥人在分配方案公佈之後,實施之前,可對分配方案和賬目進行稽核,任何人對分配方案持有異議,應由合夥人全體會議討論裁決。

  2、債務承擔:

  3、(1)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 為據,按比例承擔。

  (2)新的合夥人對他加入合夥前的合夥債務不分擔清償義務(或按核定的出資比例和盈餘分配比例分擔清償);退夥人對退夥時已存在的合夥債務,不論到期與否,都應承擔清償義務。

  第六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1)需承認本合同;(2)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2)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3)退夥需提前 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4)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5)為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6)退夥時按本協議第九條規定進行清算。

  4、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合夥事務的經營管理

  1、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參與。最新三人合夥經營協議書合同範本最新三人合夥經營協議書合同範本。若有爭議,依半數以上的主導意見決定。合夥人無論出資數額大小,每人對合夥事務僅有一票表決權。

  2、全體合夥人推選 為合夥負責人,負責人根據過半數的主導意見制定執行方案,主管執行過程中的一切事務;負責人亦可提出經營方案,制定經營計劃,交全體合夥人會議討論透過。

  3、在合夥事務範圍內,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都可以代表全體合夥人對外開展業務,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在經營業務範圍內的活動由全體合夥人負責。

  4、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應像對待本人的事務一樣慎重。

  5、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採取 勞動報酬的規定,合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經營體內索取回扣。

  6、主管財務的合夥人應在每月 日至 日將上個月的賬簿交與其餘合夥人共同查閱。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自行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同行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一下事由之一得終止:(1)合夥期屆滿;(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3)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無論合夥關係因何種原因終止,都應即時向全體合夥人公佈資產負債表。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1)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 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柒價款參與分配;(3)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 最新三人合夥經營協議書合同範本來自其他

  1、合夥會計年度從每年 月 日開始,至同年 年 日止。最新三人合夥經營協議書合同範本文章最新三人合夥經營協議書合同範本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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