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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用牌照新規定

車用牌照新規定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2007)的規定:

1.可使用車牌架輔助安裝號牌,車牌架內側邊緣距離機動車登記編號字元邊緣應大於5mm。

2.此處車牌架應是固定式車牌架,保護號牌且不影響號牌字元識別,不包括外接鎖式、內藏鎖式、電子自動遮擋和更換式等便於更換拆卸的活動車牌架,不允許使用可拆卸活動號牌架和可翻轉車牌架。

3.機動車車牌架外框不得帶有標誌、字母、裝飾圖案,更不得遮擋號牌字元,否則視為涉牌涉證違法行為

按照公共安全行業強制標準《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GA804—2008)的`規定:

1.號牌固封裝置主要由螺栓、螺母、固封底座、固封扣蓋組成。固封扣蓋上印有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的漢字和代表發牌機關代號的字母,與號牌上登記編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的漢字和代表發牌機關代號一致。

2.機動車號牌必須按照規定懸掛,在指定位置使用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安裝,不使用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或者使用其他裝置安裝的屬違法行為。

3.每幅機動車號牌應當配置8個新式的號牌固封裝置,除受車輛條件限制外,前後2個號牌的4個安裝孔均應當安裝固封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