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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於創始人的五大投資條款

有利於創始人的五大投資條款

有利於創始人的五大投資條款1

激進的創始人股份兌現

定義:越來越多的創始人在創始人股份兌現上能為自己爭取激進的條款。長期以來,風險投資家為矽谷初創企業設定的兌現條款為固定模式,即要求創始人接受四年兌現期的約束,其中第一年為“階梯”兌現(即不足一年離開公司,創始人兌現不了任何股份)。現在,一些創始人並不接受上述模式,他們為自己爭取了三年(或三年以下)的兌現期,通常情況下不受第一年“階梯”兌現條款的約束。這些激進的股份兌現期限往往與特定事件(如控制權變更或非自願無故終止合約)的加速進展存在關聯。在種子和天使輪次的投資活動中,投資人對創始人股份兌現這一現象沒有後續輪次投資那麼關心,我們會看到利於創始人的股份兌現或兌現股份加速的發生。而且在這兩個較早輪次的投資活動中,投資人會傾向於採取“擱置爭議”的做法,等到下一(規模更大)輪次投資活動時才加以解決。

其他注意事項:在大多數情況下,創始人應注意不要過於激進,去兌現股份,抑或去加速兌現股份。因為這麼做會增加下述可能性:投資人在融資時會要求對創始人的賠償安排進行一次徹底的重新協商。當我們成立公司時,我們建議創始人要在一定範圍內兌現股份及加速兌現股份,但是盡力在市場範疇內解決這個問題,即使其結果是對創始人有利的,也要在市場範疇內加以解決。

何時實施:如果公司存在多位創始人,那麼創始人兌現股份的條款應該在公司成立時加以確立。無論如何,一定要在一輪融資活動發生之前,加以確立。

Caine Moss,Goodwin Procter公司科技公司合夥人。他在軟體、通訊、網際網路、金融服務公司任職期間,見證了這些公司各個階段的成長,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此外,他在風險投資、公私併購以及公開股票發行(擔任發行人及承銷商)等方面擁有豐富的交易經驗。他還是為初創企業、新興企業以及創業者群體提供線上資源的網路公司——Goodwin Procter公司旗下的Founders Workbench的主要投資人。

Emma Mann—Meginniss擔任Goodwin Procter公司商業法律部associate一職。她在包括組建公司、融資、投資以及併購等各種企業和交易事務上,為創始人、公司及投資人客戶提供諮詢服務。

有利於創始人的五大投資條款2

FF優先股

定義:所謂FF優先股(FF Preferred Stock)就是指標對創始人發行的、功能類似於普通股的一類股票;但其具備一種特殊的轉換功能,在公司收購或首次公開上市之前,發揮其流動性的功能。在通常情況下,發生收購或首次公開上市時,創始人無法享受流動性的權利。這類股票的運作模式如下:公司會將按照創始人股權的一定比例(通常為10到33%之間)發行FF優先股。FF優先股具備的轉換功能,允許其在將來獲得融資發行優先股時按照優先股的價格現場換成優先股。事實上,當風險投資家對公司進行投資時,該風險投資家可以從創始人那裡購買FF優先股,作為風險投資總量的一部分;FF優先股將會自動轉換為該輪次融資時所發行的優先股。風險投資家獲得優先股權,而創始人則獲得了早期退出的機會。與風險投資家購買公司全部股份的情形相比,FF優先股可幫助創始人減輕股權攤薄效應。

其他注意事項:任何時候,當創始人通過出售股份獲得流動性時,無論對於他本人來說,還是對於他所創辦的公司來說,都會產生稅負後果。而其他獲得流動性的方式,比如直接向投資者出售普通股,則有可能產生負面的稅負影響,而且還會影響公司期權發行的價格。此外,如果一位創始人直接將普通股出售給一名投資人,出售價格高出普通股出售時的市場公允價值的部分通常會被視為普通收入。相比之下,如果創始人擁有FF優先股的時間超過一年的話,他或許可以對這部分增量按照更為有利的資本收益進行處理,而無需牽扯公司期權定價。

何時實施:從實用角度講,必須在公司成立時安排好FF優先股制度。

有利於創始人的五大投資條款3

表決控制權

定義: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注意到越來越多的公司不願意為投資者提供一些保護性表決權條款,而這在歷史上標準的做法就是同意為投資者提供上述有利條款,如對收購及未來股權融資確立集體投票制度。公司透過消除這些與表決控制權相關的規定給予創始人決定何時及是否出售公司或融資的自由。風險投資公司在其制定的投資檔案中還會獲得一些保護措施,但這些規定越來越多地侷限於利於投資人的談判協商性質的權利,如優先股優先清償或甄選董事的權利。

替代結構:融資時消除保護性表決權條款在很多情況下並非行得通,與其這樣做,創始人倒不如為普通股規定一些“對等”保護性條款,藉此削弱VC控制權。優先股持有人獲取併購事件或未來股權融資的集體投票權,但普通股持有人同樣也享受相同的表決權。這意味著在所有重大企業行動上,投資人與創始人必須步調一致。

何時實施:開展每輪融資及引進每名新投資人時,創始人可協商保護性表決權條款。

有利於創始人的五大投資條款4

董事會成員擁有超級表決權

定義:董事會成員擁有超級表決權的含義是指普通股股東支援的董事擁有多倍(比方說兩到五倍)表決權。這樣,由普通股股東指定的董事會成員將對董事會層面的重大行為(如批准併購交易生效或為未來融資確立新型別的股票),擁有控制權。

其他注意事項:董事會成員擁有超級表決權所取得的效果與股東擁有超級表決權的股票——股東保持更大的'控制權——的效果有異曲同工之妙,但控制權表現得沒有那麼直接。儘管普通股持有人控制董事會,但是他們在全體股東會層面上所擁有的控制權沒有那麼大。重要的是,董事會成員對公司股東承擔信義義務,而股東則不對董事會承擔該義務。從理論上看,這意味著董事會成員在對董事會層面的事宜進行投票表決時,當其作為個人股東的利益與董事會利益存在衝突之際,他們將不得不做出不利於對自己個人股東利益的表決,只有這樣做才是最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行為。儘管存在這一事實,董事會成員擁有超級表決權依然能確保創始人在重大企業決策方面擁有較大的話語權。

何時實施:創始人無需在公司成立時就實行董事會成員擁有超級表決權這一安排,這是賦予董事會成員擁有超級表決權的一大好處。創始人可以選擇在公司成立之後修訂公司章程,賦予董事會成員擁有超級表決權的權力。比如,在融資之後董事會席位增多,且創始人一方在董事會上失去擁有多數席位的優勢時,實施上述安排。

有利於創始人的五大投資條款5

創始人擁有超級表決權的股票

定義:“擁有超級表決權的股票”滿足創始人在公司的整個發展週期內,哪怕在發生所有權稀釋的情況下,作為股東保持自己對公司的控制權。為了讓擁有超級表決權的股票的制度得以執行,公司通常會確立兩種型別的普通股,即A類普通股和B類普通股。當股東需要藉助投票方式形成決策時,每隻A類普通股將具備多倍表決權的特徵(通常為10到20倍,有時甚至更多),而每隻B類普通股只能行使一票表決的權力。創始人是擁有多票超級表決權的A類普通股的唯一擁有者,而公司可以依據期權計劃向公司員工發行擁有一票超級表決權的B類普通股。為創始人設定超級表決權的做法將確保創始人在公司未來長期發展過程中有能力保持更大的控制力。

其他注意事項:創始人只有在每輪融資時都具備足夠的影響力搞定融資的前提下,讓其擁有超級表決權的股票才能發揮作用。倘若創始人有信心保持這種影響力,那麼他們持有擁有超級表決權的股票對於一家初創公司來說才構成有意義的舉動。然而,在公司IPO的道路上此種舉動也有可能付出代價,因為公共市場投資者在公司上市時會給“劣質”B類普通股進行打折。

何時實施:讓創始人擁有超級表決權的股票的做法應該在公司成立時就可以實施。如果創始人選擇在公司成立之後為自己發行擁有超級表決權的股票,那麼屆時所有的普通股股東都有權獲得該類股票,否則他們必須主動選擇將擁有超級表決權的股票轉換為不擁有超級表決權的股票,換取其他好處。這種主動轉換的行為實施起來存在難度,而且無論如何,這種行為從創始人的角度來說並非是最佳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