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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業保險金標準

天津失業保險金標準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天津失業保險金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天津失業保險金標準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處於第1至第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1330元提高到1420元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處於第13至第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1290元提高到1380元

市人社局關於提高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0〕11號):

為進一步提高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2020年民心工程工作安排,根據《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業保險金等待遇發放標準。

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一)2020年6月1日(含)後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月計發標準由798元提高到852元。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申請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的,按照營業執照發照時間一次性計發失業保險金。發照時間在2020年6月1日(含)後的,按新標準計發;發照時間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靈活就業、申請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靈活就業登記時間一次性計發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2020年6月1日(含)後的,按新標準計發;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四)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申請轉移失業保險待遇的,按照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間確定失業保險待遇。終止或解除時間在2020年6月1日(含)後的,按新標準確定;終止或解除時間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確定。

本檔案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