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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及與之相關的各種社會保險的一些問題

關於勞動合同及與之相關的各種社會保險的一些問題

我初步查閱了相關資料,在廣州市與勞動合同有關的保險共有五個,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從http://www.gzlss.gov.cn/main_file.php/bxyw/957/&ys=1上查得它們的繳費標準的資料如下:

養老保險

(1)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本市城鎮戶口職工:

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基數總和的20%,職工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按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

(2)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自由職業者、非本市城鎮戶口職工:

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基數總和的12%,職工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按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

失業保險

單位按照本單位繳費工資總額的2%繳納;城鎮戶口的職工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1%繳納,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部門按照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辦法徵集,並根據不同行業危險程度按單位所有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之和,按照0.5、1.0

、1.2、1.5%四個比例計徵,在此基礎上根據各同單位的收支率對工傷保險的繳費比例進行調整;工傷保險費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個人不繳納。

生育保險

單位按照本單位本市城鎮戶口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0.7%繳納。每年7月份調整一次,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

醫療保險

(1)在職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標準為按職工的繳費工資單位8%,個人2%;

(2)退休人員的過渡性醫療保險金:由單位繳納,標準為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75%;

(3)重大疾病補助金: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均由單位繳納,標準為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0.26%。

如果這些費用都要繳納,對原來的薪酬體系衝突好大啊,總共要拿出35%左右的費用(35%是我根據上面5項估算的,其中企業佔24%左右,員工佔11%左右)來支付。不管企業出多少,員工出多少,其實總的費用都是從企業的`帳號上扣除的,而且應該也是企業僱傭員工的一項支出,對已運作了一段時間的民營企業來說,對企業對員工,都比較難以接受哦。

我們假設企業原來僱傭一個員工支出現金2000元每月,企業和員工雙方都已經接受了這個報酬水平。但如果我們簽訂勞動合同,要買上面5項保險,則三種調整薪酬(企業支出)的方法:

方法一:保持員工2000元每月現金收入不變,企業再承擔35%的各種費用,企業的支出比原來相比多支出700元;

方法二:員工在2000元的收入中扣除個人支付的11%,實際到手現金1780,加上企業再支付的24%,共700元繳納各種保險費用,企業的支出比原來相比多支出480元;

方法三:企業保持2000元/月的僱傭一個員工的成本支出不變,則員工到手的現金只有1300元,而另外的700元用於繳納各種保險費用,其中有220元在員工自己的保險帳戶中,可以退休後取出,還有480元放在社會的保險基金裡,在員工退休後可享受相關社會福利。

如果採用方法一,企業支出大幅增加35%。如果採用方法二,企業支出也大幅增加24%,員工到手收入也減少11%。而如果採用方法三,企業支出沒有增加,但員工所得現金收入大為減少!而購買的各種保險,對於流動性比較大的打工者來說,真的很難想象那些要在幾十年後才能支取的社會福利會是怎麼樣的一個結果。

如果為了一個企業的穩定發展,準備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又希望與之前的薪酬支出體系衝突不大,該如何是好?以上的5種保險費用一定都要繳納???哪位從事勞動保障、人事、財務、行政等方面的專家能否解答一下呢?期盼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