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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年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要做到25個不要

下半年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要做到25個不要

1、不要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2、不要不按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3、不要考試開始訊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繼續答題;

4、不要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5、不要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6、不要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7、不要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8、不要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資訊;

9、不要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儲存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裝置參加考試;

10、不要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11、不要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12、不要攜帶具有傳送或者接收資訊功能的裝置;

13、不要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

14、不要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

15、不要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資訊;

16、不要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

17、不要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18、不要透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

19、不要藉助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

20、不要做其他可能被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21、不要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2、不要拒絕或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23、不要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24、不要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裝置;

25、不要有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上述行為都屬考試違規行為,其中前8種屬考試違紀,對考試違紀的考生將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後17種屬考試作弊,對考試作弊的考生將取消當次考試的各科成績;而且作弊行為中如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還要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