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財務管理

安徽省村級財務管理制度

安徽省村級財務管理制度

導語:沒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任何先進的方法和手段都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為了保障資訊管理系統的有效運轉,我們必須建立一整套資訊管理制度,作為資訊工作的章程和準則,使資訊管理規範化。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安徽省村級財務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參考。

安徽省村級財務管理制度篇1

為切實加強村級財務管理,規範財務收支行為,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穩定、和諧發展,就加強村級財務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村會計人員配置及管理

1、村設會計一名,出納一名,村書記、主任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出納不得兼職。

2、村會計對本村財務管理工作負總責,具體負責各類經濟業務的處理、編制、報表及統計等工作。必須具備較好的政治、業務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能夠勝任財會工作。村會計任免或調換必須徵求鄉財政、農經意見,鄉政府批准,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3、村會計必須接受鄉財政所、三資中心管理、培訓、考核,具備會計資格後頒發會計上崗證,持證上崗。

二、村資金管理

1、村級財務應當實行帳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坐支現金,非會計人員不得保管現金。

2、村內各項收款必須由財會人員經管,並統一使用區農業委員會印製的’三資賬戶”統一收據,不得使用白條收款,嚴禁無據收款。

3、村集體各項支出要取得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經手人、證明人及審批人簽字齊全,以帶稅章的票據為準,財會人員要按財務制度嚴格稽核,凡不符合規定和手續不完備的支出,會計人員有權拒付並退回,嚴禁白條頂庫,嚴禁村幹部用打白條的手段挪用公款。

4、村集體資金應詳細記載並納入帳核心算,由出納員保管或委託金融機構代管,其它人員不得存放。任何人不得擅自用村集體所有資金為個人或外單位擔保、抵押。

5、非財會人員需要取現金和票據外出辦公,必須向會計辦理預支或領票手續,業務完畢後,5天以內向會計報帳並辦理登出手續,如領用期超過1個月的,會計審查,確實未收回款的,可以直接記錄其往來帳戶,待款收回後再進行帳務處理。

6、庫存現金實行限額制,不得超過1000元,超出限額的現金要及時存入信用社,庫存現金髮生事故由出納員負責。

三、村財務計劃管理

1、根據生產基本建設的安排,制定本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經村兩委會議透過和村務監督小組審定後,報鄉三資中心一份存檔,預算外開支首先經兩委會透過,然後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執行。

2 村集體興辦生產公益事業,按“一事一議”的形式籌集資金,首先,村制定“一事一議”籌資方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後,並報鄉、區減負辦批准後,向村民發放“一事一議”監督卡,嚴禁強行以捐款等任何形式向村民收取錢物。

3 財務計劃包括: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生產經營計劃、 基本建設計劃、固定資產購置計劃、收益分配計劃等。

四、村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管理

1、 村集體所有單位價值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資屬固定資產,由村會計登記,做到帳、物相符,保證集體資產安全完整,涉及產權變更及時辦理手續。

2、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登記、保管、使用和維修保養制度。嚴格履行出入庫手續,凡不符合出入庫手續的,保管員有權拒絕辦理。

3、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折舊制度,農用固定資產一般採用綜合折舊的辦法,所提折舊費應保證對固定資產損耗價值的補償。

4、村集體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定期盤點清查制度,確保帳實相符。經查出屬於正常報廢的資產,經村村務監督小組鑑定後,報鄉三資中心審查,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進行帳務處理。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侵佔集體資產,一經發現嚴肅處理並追回原物或限期追回價款。

5、村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的變賣、轉讓、抵押以及投資入股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由村集體提出意見,經鄉三資中心審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透過。

五、村集體資產管理

1、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其方案(承包經營方式、承包金、承包期限等)的確定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透過,並採取公開招標、投標方式確定經營者。禁止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出租集體資產。

2、村集體資產實行拍賣、出售、轉讓、兼併、股份經營聯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透過,其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價值超過1萬元以上的),村集體必須委託區級以上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並報鄉備案。

3、村集體要建立健全集體資產、資源臺帳,對集體資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價值、承包方案、承包者、承包年限、承包金額及繳納情況等,要登記清楚,定時(每季)向村民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六、村帳薄設定與管理

1、村集體設總分類帳,現金日記帳、存款日記帳,固定資產帳、明細分類帳、產品物質帳,出納日記帳。

2、村建帳完畢後,交鄉三資中心稽核,經稽核後財務運作規範的村,不規範的村,及時進行改正。

七、村務監督和財務公開

1、健全完善村務監督制度, 村務監督小組由村民代表產生3—5人組成,設組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村主要負責人(書記、主任)及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小組成員。

2、村民理財小組有權對村內所有財務活動進行檢查監督,定期(每月報帳前)逐筆逐項審查各項財務收支並否決不合理開支,未經村務監督小組稽核蓋章的收支單據一律不得入帳。

3、村集體財務公開是村務民主監督的關鍵,主要包括十八個方面,其中財務收支要逐筆逐項公開,並註明日期和經手人。公開內容要經村務監督小組審查蓋章後方可公開,公開後要認真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解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八、村財務審批制度及公章管理

1、村集體要建立健全財務審批制度,全面實施“三審一把關”財務制度,村財務開支要由村書記審查、包村幹部把關、村務監督小組稽核、村主任審批,同時財務票據上要有經手人簽字,凡是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都視為手續不完備,嚴禁入帳。

2、村集體要定期召開理財工作會(每月一次),由村兩委、會計和村務監督小組成員參加。一是對前期財務收支進行逐項稽核;二是對下期財務收支進行討論。對計劃外大型開支(生產性開支一次在5000元以上的,非生產性開支一次在2000元以上的),村幹部和理財小組研究通過後,還要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方可實行,未按程式批准的開支,財會人員有權拒絕報銷。

3、村民委員會公章由文書保管(書記、主任不得管理村公章)。公章的使用必須慎重,一旦出現不良後果由文書本人自負。

安徽省村級財務管理制度篇2

隨著農村體制改革的深入,為進一步規範農村現行的財務管理模式,依據《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村務公開工作的決定》,有效防止和解決腐敗問題,給群眾一個明白,還幹部一個清白,按照現行的法律政策和相關規定,結合小雙鄉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實行村財鄉管。村級集體所有資金的收支帳目,必須符合財政部門的規定,鄉農村財務服務中心履行村級財務管理職責,實行鄉農村財務服務中心負責人負責制。

二、完善村級支出“一支筆”的規定,實行“3+1”簽字支出模式,增強村級財務的公開透明度。

1、凡涉及村級公務支出,一律使用省財政廳或國地說部門負責制的正式發票入帳,由支出當事人簽字證明用途、支書籤字證明屬集體意見、村會計(文書)簽字證明票據符合財務規定,上述三人在票據背面履行簽字責任後,再由村主任簽字批准支出。

2、涉及國家扶貧或專項向鄉以上單位報帳支出的財務收支,實行報賬、稽核、計賬三分開責任制度,即由村主任履行法人代表稽核權,支部書記履行報賬職責、村文書履行履行記賬手續,互相監督和制約。

3、涉及村民小組一事一議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村支部和村委會及其班子成員一般不直接參入管理使用,但必須履行監管職責,確保資金使用符合規定。村級一事一議資金的使用等同國家扶貧資金或專款的辦法管理。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鄉農村財務服務中心不予核銷。情節嚴重或群眾反響強烈的,由鄉財政所聯合調查核實後,鄉紀委按照違紀事實和規定給予責任人以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凡不符規定開支或虛列支出屬鄉農村財務服務中心或財政所監管責任不到位的,追究責任人的失職責任。

三、嚴格公務舉債程式和條件。凡涉及村上公益事業必須舉債的,須經村民代表大會或群眾大會用“一事一議”的方式討論透過並形成決議,決議人必須在決議書上簽字蓋章後按程式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債權人擁有在職村幹部簽字證實的決議書影印件的同時才能擁有債權。信用社在審批村幹部公務貸款時,也應要求業務員檢查在職村幹部簽字證實的決議書後才能按信用社規定辦理。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舉債活動,鄉農村財務服務中心不予認定並不核銷相關票據,債務由舉債人個人承擔。嚴禁村幹部個人以公務名義舉債為個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一經查實,除追回借(貸)款外,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擠佔、挪用村級集體資金,鄉農村經濟服務中心要保證上級撥付給村級的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保證村級自有資金使用渠道正常暢通。

五、無特殊情況不允許村組幹部或他人借用村級資金,更不允許將村級資金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或非法活動。違反規定的,視其情節給予有關責任人以黨政紀處分。

六、取消村組招待費,凡涉及村組公務接待、招待支出,鄉農村財務服務中心一律不予核銷。

七、進一步完善村級財務公開制度,一般情況下,每季度至少公開一次,接受村民監督,1000元上以大宗支出專案及金額提供祥細說明,以便群眾看得清楚明白。公開的內容和專案、金額要與原始事實相符。村級救濟(災)收支和捐贈物資收支必須在一個月內向群眾公開。公開的形式一律採用在村務公開欄和專項公開兩種方式進行。常規性公開工作在村務公開欄上進行;專項收支針對不同情況分別對待。所有公開的內容一律留底稿待查。

安徽省村級財務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村集體財務管理,維護集體和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轄區內的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為:村集體)的財務管理。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的財務管理也參照本辦法。村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

第三條 村集體應當堅持民主管理、財務公開的原則,加強財務管理。

第四條 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侵佔、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經管理機構承擔。村集體財務工作要接受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財務計劃

第六條 村集體應當根據收支平衡原則,提前編制年度財務計劃。財務計劃主要包括:財務收支、資金(資本)管理、生產經營、公益性建設及其他基本建設、固定資產購置、收益分配等。

第七條 財務計劃須經村集體成員(以下簡稱:成員)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透過。

會計年度結束後,村集體應當在次年的2月底前將上年的財務計劃執行情況向成員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報告。

第八條 村集體應當依法、合理組織收入。其收人主要包括:由鄉(鎮)財政機關征收的農業稅附加和農業特產稅附加,村內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資,集體統一經營收入,發包及村辦企業上交收入,投資收益,土地補償收入,捐贈款,上級撥款(包括財政對村級的補助資金)和其他收入。

第九條 村集體應依照有關規定,加強支出管理。其支出主要包括:村(組)幹部報酬、辦公經費等管理費用,五保戶供養,集體統一經營支出,公益事業支出和其他支出。村集體管理費用支出實行限額管理。具體限額標準,由村民主理財小組根據有關規定,堅持量入為出、適當節餘的原則擬定,經成員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透過,但報刊費用不得超出省政府規定的限額,同時村級實行零招待。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集體管理費用支出限額標準的制定予以指導。

第十條 村集體應認真編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應當正確處理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之間的關係,堅持以豐補歉、適當積累、壯大村集體經濟實力。分配前應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做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收益分配方案須經成員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透過,方可執行。

第三章資產管理

第十一條 村集體必須嚴格管理各項資產。村集體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資源性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和其他資產。

第十二條 村集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貨幣資金管理.嚴格執行賬款分離管理。非現金出納員不得保管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實行支票與印鑑分別保管辦法,定期與銀行或信用社核對賬目。禁止公款私存,禁止出租、出借賬戶。

第十三條 村集體應當建立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設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及時準確登記核算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情況,定期清產核資,做到賬實相符。

第十四條 村集體應當實行固定資產折舊制度。固定資產折舊應按季或按年提取。

第十五條 村集體固定資產的拍賣、轉讓、投資入股等,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須經成員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確認。

第十六條 村集體資產用於投資的,應當編制投資方案,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

村集體投資專案的施工和大宗裝置採購,應當實行招標或申請上級政府採購。招標及採購方案應由村集體擬定或委託專業機構代理,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透過。

第十七條 村集體應當依法管理土地、村集體所有的林木等資源性資產以及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和其他資產,防止流失,實現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條 村集體依法受有關部門委託而收取的各種代收款項,應列入應付款項核算,及時登記、上繳,並張榜公佈。

村集體獲得的土地補償費,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結餘部分應計入公積金,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發展生產。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私分和挪用。

農業稅附加和農業特產稅附加屬於村集體資金,由鄉(鎮)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比例隨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同步徵收,實行專戶儲存,鄉管村用,專款專用。財政部門應根據鄉(鎮)農經管理機構稽核後的村用款計劃,及時、足額將資金撥付給各村賬戶。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條 村集體資金的使用應堅持規定的用途。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和財政對村級的補助資金主要用於村(組)幹部報酬、五保戶供養和村辦公經費。村內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資,必須專項用於所議的村內集體公益事業。村集體對上級有關部門下撥的款物以及接受社會捐贈、贊助的其他款物,應當分清資金(物資)來源及時入賬,專款(物)專用。

第二十條 村集體各項支出必須遵守為民辦事、勤儉節約、減輕農民負擔的原則。要大力壓縮非生產性開支。村(組)幹部報酬標準,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民人均純收入和村級財力相適應。具體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制定,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村集體應當及時清收各項應收款項。對農民群眾的欠款,其中合理的,應當幫助群眾發展生產,制訂計劃,逐步清收;不合理的要堅決取消。對確實困難、無力償還的,由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過半數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可給予減免。

村集體要逐步消化歷史形成的債務,堅決制止發生新的不良債務。

第二十二條 村集體應當建立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須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透過。堅持一支筆審批,村集體主管財務負責人應在審批許可權內審批,超出許可權的要由村集體負責人和民主理財小組研究審批。

第二十三條 村集體應當使用統一、規範的憑證、賬簿和報表。

第二十四條 資金收付的原始憑證內容必須真實、完整、合法,並有經手人、證明人、稽核人、批准人的簽名,不得以白條或不規範憑證入賬,嚴禁無據收付款。

第五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二十五 條村集體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會計人員。集體經濟發達的村可分別配備會計和出納,兩者不得相互兼職。經濟實力較弱的村,本著自願的原則,由村集體委託實行“村有(賬)鄉管”,村級只設一名報賬會計。

村集體應逐步實行會計電算化,提高會計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條 村集體會計人員應當經縣以上財政部門和農經部門業務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村集體會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村集體會計人員的聘用和撤換,由村集體提出,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透過,報鄉(鎮)農經管理機構和財政所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撤換村集體會計人員。

村集體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村的會計人員。

村集體主要負責人對村集體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村集體會計人員的職責:

(一)執行國家財務制度,維護財經紀律:

(二)編制財務計劃,參加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會議:

(三)承擔村集體資金的籌措、使用的日常工作;

(四)真實、準確、及時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嚴格依照規定保管會計檔案;

(五)履行財務監督職責,抵制侵犯村集體財產的行為,對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及時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反映:

(六)辦理財務公開事項;

(七)辦理其他財務收支相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離職必須辦理交接手續,填制交接清單。交接清單需經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後存檔。未辦妥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

監交人由村集體負責人、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擔任。

鄉(鎮)農經管理機構應當對村集體會計人員離職交接工作予以指導、監督。

第六章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檔案

第二十九條 村集體應按規定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報送鄉(鎮)農經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並向全體成員公佈。

第三十條 村集體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七章民主管理與財務公開

第三十一條 村集體要建立民主理財制度,成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必須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一般由5—7人組成,組長由民主理財小組選舉產生。村集體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小組成員。

第三十二條 民主理財小組履行下列職能:

(一)參與制定本村的財務制度和財務計劃;

(二)審查各項財務收支,否定不合理的開支:

(三)監督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

(四)監督財務公開工作:

(五)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財務管理問題。

第三十三條 民主理財小組要認真聽取和反映全體成員對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 村集體財務的各項收支,必須經過民主理財小組審查並加蓋民主理財小組(或組長)印章後,方可人賬。

第三十五條 民主理財小組應當充分履行職責,制定相應的議事規則,定期舉行民主理財活動,並作完整的活動記錄。民主理財活動每月(季)定期集中活動一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參加。

第三十六條 村集體要實行財務公開。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財務計劃、各項收人和支出、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依法代收代繳費用以及群眾要求公開的其他財務事項。村集體成員關心的財務收支熱點問題,要專項公開。

第三十七條 財務公開應做到年初公佈財務計劃,每月或每季度公佈一次財務收支情況,年終公佈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專項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公開賬目要及時、真實、完整,每次財務公開的內容都要存檔備案。

第三十八條 財務公開方式要以群眾看得懂、聽得明為原則。以填寫財務公開欄張榜公佈的形式為主,輔以會議、廣播、明白卡等多種公開形式。

第三十九條 鄉(鎮)政府要加強對村集體財務公開的監督檢查,將村集體財務公開工作納人政府的目標管理。

第八章審計監督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具體審計業務由鄉(鎮)以上農經管理機構承擔,並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監督。

第四十一條 農經管理機構應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專(兼)職審計人員。農經管理機構在履行法定審計職權時,不得向村集體收取審計費用。

第四十二條 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主要包括財務收支審計、村集體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其他專項審計。

財務收支審計,主要審查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營活動是否真實、合理、合法,會計核算是否規範、完整、準確、及時。

村集體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主要審查村主要負責人任期內的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的合法性與有效性,經營成果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財務收支的合規性與合理性,遵守國家財經法紀情況,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情況,以及任期內的經濟考核指標、工作任務目標完成情況等。

各地應根據實際需要,積極開展村集體負債審計、集體資本金和資產收益審計及其他專項審計。

第四十三條 縣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每年要對村集體財務審計作出計劃安排。對群眾反映強烈、問題較多的村,要集中力量進行重點審計。

第九章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委員會、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