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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辭職補償/補償標準/效益工資?

請問辭職補償/補償標準/效益工資?

好!有些問題很想請教,請提寶貴意見,謝謝!

我是一銀行員工,合同期20071210-20081130。我於20080229提交辭職信,信中寫明“請在一個月內批准我辭職”字樣,但銀行於當天就批准了我辭職。由於1、2號是休假日,我於20080303全天辦理了交接手續。後來單位要我支付經濟補償金6736元(即1月份的收入),才可領回勞動手冊續社保。為了能及時續保,我已支付了其要求的金額。勞動合同中註明:“合同期未滿而乙方(本人)依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甲方經濟損失;經濟損失不嚴重且不能明確計算的,甲乙雙方約定經濟損失額為乙方正常工作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月的`上月收入額。”問題如下:

(1)我在辭職信中已註明可在1個月內答覆,但銀行當天就批覆了,我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要賠,是按稅前工資還是按稅後工資賠?(稅前6736元,扣除社保及個人所得稅後,稅後收入是5011元)

(3)單位在我辭職後,在3月31日計算發放2月份的效益工資時全額扣發了我所得,理由是發放日我已辭職。

(4)截止至辭職日,我剩餘的歷年補休假合計250個小時,可否計算加班工資?還是像銀行方面說辭職以後就一筆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