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辦公/印刷/造紙

綜合辦公室的管理制度

綜合辦公室的管理制度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行政事務管理,理順公司內部關係,使各項管理標準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行政事務包括印章管理,公文管理,辦公事務用品管理,公務車管理,郵發管理、檔案管理等。

第二節印章管理

第三條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財務主管私章等涉及公司對外交往使用的印章。

第四條公司印章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或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五條公司印章的使用一律由各單位負責人及總經理簽字許可後,管理印章人方可蓋章,如違反此項規定造成後果由直接責任人員負責。

第六條公司所有需要蓋印章的介紹信、說明以及對外開出的任何公文,應統一編號登記,以備查詢、存檔。

第七條公司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時,必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必須向公司彙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須交回。

第八條需簽章的經濟文字審批許可權參照“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和“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

第三節公文管理

第九條公司的公文格式應規範化,公文處理程式應嚴肅、正確。

第十條公司公文的發行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包括公司各類紅標頭檔案、總經理辦公例會會議紀要、規章制度、通知、指示等。

第十一條各單位、各部門自行列印的涉及公司權益的外發文稿必須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交總經理辦公室稽核後傳送。

第十二條各單位、各部、室所有列印成文的`內部規章制度和下行文稿必須報總經理辦公室留底存檔。

第四節辦公事務用品的管理

第十三條辦公事務用品類別規定如下:

(一)辦公用品(桌椅等)

(二)事務器具(活頁夾、度量衡器具等)

(三)印刷品

(四)紙張(影印紙、傳真紙、列印紙等)

(五)雜物器具(杯子、茶葉等)

(六)辦公自動化用品(計算機、印表機、影印機等)

(七)其它

第十四條辦公事務用品的購發:

(一)辦公事務用品的購發由各部門在每月1—5日間造好用品需求計劃,由部門負責人簽署後報總經理辦公室,總經理辦公室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有計劃購買、分發給各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簽字領回。低值易耗辦公事務用品可由總經理辦公室確定購買。單件價格超過1000元以上的物品必須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購買。

(二)計劃外辦公事務用品的申請領用,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與辦公室主任會籤後方可購發。

(三)公司新聘工作人員辦公用品,總經理辦公室根據部門負責人提供的名單和用品清單,負責為其配齊,以保證新聘人員正常工作。

(四)公司辦公事務用品應建立帳簿,購發手續清晰、規範。

第五節公務車管理

第十五條公務車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部門主管級以上領導外出聯絡工作或外地出差接送;接待外賓;接待兄弟單位或有關單位來廠辦事的工作人員;其它人員的緊急和特殊用車。

第十六條車輛排程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負責,駕乘人員憑其簽發的用車通知單用車。

第十七條申請用車一般應提前一天通知總經理辦公室,總經理辦公室應嚴格按規定派車,不得隨意擴大用車範圍;向同一方向的用車,以節約為本,能合用車的就合用車,不另派車。

第十八條公司的司機應服從排程,安全駕駛,愛護車輛,文明行車。

第十九條公司在無車或車輛不足時,申請人應依照上述原則向公司總經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由總經理辦公室與集團公司車隊協調派車。

第六節郵發管理

第二十條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為各部門收發信件、郵件。所有公發信件、郵件都由文書登記、收發。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的報刊訂閱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公費報刊的徵訂由各部門負責人上報分管領導,由總經理辦公室統一報批處理。

第七節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檔案管理由公司辦公室文書負責。要認真做好檔案收發、登記、傳閱和歸檔工作,對涉及機密的檔案、資料,檔案要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洩密。

第二十三條歸檔範圍:

公司的規劃、年度計劃、統計資料、財務審計、勞動工資、經營情況、人事檔案、會議記錄、決議、決定、委任書、協議、合同、專案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檔案材料。

第二十四條檔案的借閱與索取:

(一)總經理、公司部門負責人借閱非密級檔案可透過檔案管理人員辦理借閱手續,直接提檔。

(二)公司其它人員需借閱檔案時,需經部門主管批准,並辦理借閱手續。

(三)借閱檔案必須愛護,保持整潔,嚴禁塗改,注意安全和保密,嚴禁擅自翻印、抄錄、轉借、遺失,如確屬工作需要摘錄和複製,凡屬密級檔案,必須由總經理批准方可摘錄和複製,一般內部檔案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錄和複製。

第八節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或隨公司的發展,有不適應工作需要的,各部門可提出修改意見,總經理辦公室研究並呈請總經理批示。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從釋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