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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支招該如何防範員工入職時的法律風險

專家支招該如何防範員工入職時的法律風險

員工入職是HR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經常讓HR們犯難的一個問題。一個處理不當,就會導致勞資雙方發生這樣或那樣的爭議,嚴重的會為企業帶來訴訟風險。

為此,20XX年9月12日,英才網聯旗下服裝英才網特主辦“員工入職中的法律檔案修訂與風險防範”的主題沙龍。特邀北京道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張濤律師主講,為HR把握招聘入職管理中涉及的法律規定、理論和技巧,幫助HR避免陷入各類誤區。

說起招聘錄用員工的流程,很多HR都表示門清。可張濤律師表示,一些員工入職時的小細節,如果處理不當,也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張濤律師為在場HR分享了一個曾經遇到過的案例。

某公司招聘技術崗位員工,在複試合格後,給員工傳送了錄用函,在錄用函中要求員工到指定醫院體檢或者提供半年內的體檢報告。但該員工在體檢後發現是乙肝病毒攜帶者,而公司因為自身原因,不能招聘乙肝病毒攜帶者,決定不在錄用該名員工。員工在接到通知後,向公司提起了訴訟,要求獲得賠償。由於員工證據充分,該公司最後是以敗訴收場。

張濤律師表示,在這起案例中,企業其實是可以避免訴訟風險的,但就是因為HR的一不小心,才為企業帶來了風險。在員工入職錄用過程中,很多企業HR往往採用先發送錄用函,然後要求員工提供體檢證明的流程,卻不知錄用函屬於要約邀請,已經具有相應的法律效應。張濤律師建議HR們以後在錄用員工的過程中,要慎重發送錄用函。可以先讓員工提供一些必要證明,然後再發送錄用函也不遲。

現場有位HR提問說:自己所在公司不太看重員工的體檢證明,但是要求員工必須要有離職證明。很多員工粗心大意,表示自己離職證明丟了,那麼這樣的員工又是否能錄用呢?如果聘用了,是不是會有什麼風險呢?

為此,張濤律師透過一則案例,來解答HR的`提問。A公司是一家從事國外產品代理的企業,20XX年6月聘用了B公司一名離職的銷售員工王某,王某在5月中旬和B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後,於6月初前往A公司工作。而A公司的HR認為從法律關係上講,王某已與B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沒有要求其出示離職證明就將其錄用。而後不久,B公司就以王某尚未解除勞動關係為由,向其提出訴訟,並要求A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勞動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招用了一個尚未與其他公司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員工,而且給其他單位造成勞動損失,則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雖然王某以提出離職,但是由於王某無法出示離職證明,最後是B公司贏得訴訟,得到賠償。

張濤律師建議HR們在錄用員工時,要嚴格稽核該員工是否與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如果遇到沒有離職證明的員工,HR可以引導員工獲得必要的證據,證明已與前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從而為員工也為企業避免不必要的麻煩。